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2-04 22:11    点击次数:179

  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业人员在其他盈利性机构兼职。

  二、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开展资金借贷并获取借款利息收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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